第十四章 卖楼花(第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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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初,罗律师完善了李龙华“卖楼花”的构思,并为华龙置业拟草了买家付订金买房的合同。
10月10日,华龙置业公司名下旺角一块地动工开建之前,推出售楼说明书,随同《明报》一起流向香港各个报摊,向市民推介分期付款的买楼新方法,第一期先交订金百分之五十,第二期落妥二楼楼面交10……第六期余款10于领到入伙纸时缴清。
同时,《明报》刊登了华龙置业公司推出分期付款卖楼地方式,得到了香港魔都汇丰银行和高露云律师楼的支持,买房者交付百分之五十的定金后,这些钱将存在汇丰银行,汇丰银行和高露云律师楼将监管这笔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支付给建筑商。
之后三天时间,数十万香港人谈论有关分期付款买楼的话题。
香港人将正在兴建中或还没有动工兴建的楼宇或其中的单元,形象地喻为“楼花”,华龙置业公司预售“楼花”,被香港人称之为“卖楼花”。
“卖楼花”这个词最早成文于10月12日,香港大报《成报》刊登了一篇文章——《华龙置业开创新的地产模式》。
这篇文章是李华龙自己写的,他之所以没有在《明报》上刊登,而是投给了《成报》是为了避免别人说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他没有以自己的身份投稿,他大哥李华文让久安公司的一个员工投稿,稿费也给这位员工了。
并不是只有李华龙写的一篇文章在报纸上发表,很多人都在报纸上撰文谈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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