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九节 变法(第5/6 页)
朱敬伦要变的也是这些,比如他要求废除法律中最不文明的那些部分,比如连坐制度,他认为株连九族之类的太过野蛮,法律应该是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原则,这一点官员们倒是没有坚持,事后想来,其实连坐制度,根本就是皇权在压制官权的一个条文,一般情况下,也只有有权力的人才能犯下那些需要株连九族的大罪,一个平头老百姓犯不了多大的重罪,除了谋反之外,他们不会有太多的机会去犯重罪。
但也有官员们坚持,而朱敬伦死活都不会答应的,那就是用刑制度,官员们认为,如果不用刑,怎么让犯人招供,朱敬伦认为用刑只会带来冤假错案,只会屈打成招,坚持到最后,还是官员们让步了。
这让朱敬伦得以改变大清律中的刑罚制度,其实他私下早就在做了,让赫德聘请了一些法律专家,让他们将大清律例中那些不文明的东西删除,至于主要的法律条文,其实大多是保留下来了。
至于根本性的变化,朱敬伦暂时还不觉得需要变,也没有能力变,要知道重建一套司法制度,这是大工程,目前根本不具备必要的知识储备,加上大清律本就是源自大明律,是中国的传统习惯法,是对上千年法律文化的总结,清朝用了清朝用了三年时间才制定出来,而且还主要继承了大明律的条文,朱敬伦没能力短时间内完成一套新法,那就只能沿用旧法,并对其中不文明的部分进行删减。
至于正式法律什么时候更改,那得看什么时候能够积攒到足够的普通法案例了。
除了删减条文,朱敬伦还借机添加自己认为重要,而传统法律中忽视的部分。
比如将保护产权列入了明文。
这些其实官员们依然没有怎么反对,因为这还是对他们有利的。
朱敬伦告诉他们,除非是经济犯罪,比如贪腐纳贿之类的问题,任何人的产权都要得到保护,取消了不人道的抄家,而对经济犯罪则施加罚款等措施,罚到倾家荡产也好,但就是不能动别人的私产。
另外还加入了产权登记制度,跟英国人在香港推行的地产制度不同,朱敬伦认可了产权和租权分离的现状,所有权的官契和使用权的私契,都可以到官府登基,一旦登基后,就以官方登基的为准,任何没有官府登基的产权变动,在法律上是不予承认的。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