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适用中,法律规则的优势在于内容明确具体,说明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只要案件事实符合规则的假定条件,就必须适用该规则,极大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规则的局限在于滞后性,社会上存在现存法律和以往判决案例中没有的个案,无法找到回应规则,可能导致判决缺乏不公。”
“法律原则的优势在于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适用性强,能弥补规则缺失与冲突,遇到在规则缺失或模糊或冲突案件时,法官可依此权衡,实现个案公正。”
“法律原则的局限性在于规则模糊,给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现象。”
这啪啪啪一顿输出,直接给众人听懵了。
不是,你真会啊?
但袁意还没停下来,他接着回答最后一个问题:
“我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优先适用法律原则:
第一,规则缺失。
例如京城假结婚买车牌案,涉案人通过频繁结婚、离婚的方式,骗取、买卖京城车牌指标。
因婚姻法对于“假结婚”无明确处罚条例,所以检察机关只能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
第二,规则冲突。
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一般为不同法律间的法律责任冲突,例如喝酒致死案中,民法和刑法的责任认定标准就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严格适用规则导致个案明显不公,引起社会舆论。
例如蒙地的无证收购玉米案,因涉案农民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便擅自收购玉米售卖给粮食公司,获利6000元,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
引起社会舆论后,最高法院指令当地法院再审,最终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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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番回答之后,班里众人顿时鸦雀无声。
他们完全没想到,袁意不但回答上来了,而且还举出对应的案例。
难不成自学真有用?
万众期待的光环破碎并未发生,反而觉得更亮了是怎么回事?
在一片寂静中,还是吴教授开口打破了沉默:
“袁意是吧?我记住你了!坐下吧!”
“虽然你刚才的回答有些瑕疵,但的确是超出了大一新生应该有的水平!”
“我说到做到,今后我的课你愿意上就上,不愿意上就就算了,只要期末考试及格,绝不给你挂科!”
说着,他又对众人爽朗一笑。
“每个人的学习方法不同,大家可不要跟他学,我还是希望大家能多来上我的课。”
“要是你们都不来听课,那我也太没面子了。”
班里众人这才缓过神来,附和着笑笑。
看着坐下的袁意,他们心里顿时复杂起来:
既有佩服又有警惕!
本以为状元不上课,是自暴自弃了,结果人家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正如那句话所说,学霸不死,尔等终究只是陪衬的分母。
要是他所说的自学了大一课程不是吹牛,那自己还能赶上吗?
扪心自问之后,法学一班众人心里头一沉,心情紧迫的想道:
看来这段时间还是太松懈了,中午不吃饭了,待会下课就去自习室学习去!
差距这么大了,哪还有心情吃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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