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4章(第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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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那些用暴力和战争建立,仅代表少数群体利益,强迫大众接受的制度,
因违反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无效制度,由此产生的‘权力’实质是一种暴行,应予以推翻。
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
前者的公权力来自于私权利的让渡,
后者的公权力是由制度建立生效之时起,自发形成的,诞生于制度本身。
如果公权力是根据契约让渡来的,那么有人不想让渡怎么办?契约还成不成立?公权力对他还有没有效?
犯了罪的人说他不愿意让渡,没有立契约,不接受法律的惩罚怎么办?
倘若所有人的让渡是必须非自愿的,那么用契约来定义这一过程是不是有点不妥?
但是如果公权力是制度所有,就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