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左传 哀公元年二十七年1(第5/8 页)
三年春,齐、卫围戚,救援于中山。
夏五月辛卯,司铎火。火逾公宫,桓、僖灾。救火者皆曰:“顾府。”南宫敬叔至,命周人出御书,俟于宫,曰:“庀女而不在,死。”子服景伯至,命宰人出礼书
,以待命,命不共,有常刑。校人乘马,巾车脂辖。百官官备,府库慎守,官人肃给。济濡帷幕,郁攸从之,蒙葺公屋。自大庙始,外内以悛,助所不给。有不用命,则有常刑,无赦。公父文伯至,命校人驾乘车。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救火者伤人则止,财可为也。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富父槐至,曰:“无备而官办者,犹拾瀋也。”于是乎去表之槀,道还公宫。
孔子在陈,闻火,曰:“其桓、僖乎!”
刘氏、范氏世为婚姻,苌弘事刘文公,故周与范氏。赵鞅以为讨。六月癸卯,周人杀苌弘。
秋,季孙有疾,命正常曰:“无死。南孺子之子,男也,则以告而立之。女也,则肥也可。”季孙卒,康子即位。既葬,康子在朝。南氏生男,正常载以如朝,告曰:“夫子有遗言,命其圉臣曰:‘南氏生男,则以告于君与大夫而立之。’今生矣,男也,敢告。”遂奔卫。康子请退。公使共刘视之,则或杀之矣,乃讨之。召正常,正常不反。
冬十月,晋赵鞅围朝歌,师于其南。荀寅伐其郛,使其徒自北门入,己犯师而出。癸丑,奔邯郸。十一月,赵鞅杀士皋夷,恶范氏也。
【译文】
三年春季,齐国、卫国包围戚地,戚地人向中山请求救援。夏五月二十八日,鲁国司铎官署发生火灾。火势越过公宫,桓公庙、僖公庙都被烧毁。救火的人都说:“照顾府库财物。”南宫敬叔来到,命令周人拿出国君所看的书,让他在宫里等着,说:“交给你了,如有损失,就处死你。”子服景伯来到,命令宰人拿出礼书,让他等候命令。如果不能尽职,就要按规定处罚,校人驾上马,巾车在车轴上涂上油脂,百官坚守自己的岗位,府库加强戒备,官人认真执行供应,用透湿的帷幕覆盖火场附近的建筑物,救火的器材就放在旁边。然后又用浸湿的东西把公屋覆盖起来,从太庙开始,由外到内挨着来。帮助力量不足的。有不卖力气的,就按规定处罚,不加释放。公父文伯来到,命令校人为公车套上马。季桓子来到,为哀公驾车站在象魏外边,命令救火的人受伤就停下来,因为财物是可以生产出来的。又命令把文献收藏起来,说:“旧的典章不能丢失。”富父槐来到,说:“没有准备而叫百官仓促办事,就好像拾起地上的汤水。”因此就搬掉火势前面的易燃物,在公官四周开辟火巷隔火。
孔子正在陈国,听到发生火灾,说:“恐怕是桓公庙、僖公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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