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章 和平(第2/5 页)
【停战协定】(草拟)
下列签署人,赤县‘拒北’作战总指挥及草原各族一方与蒙古成吉思汗及草原联盟一方,为停止造成双方巨大痛苦与流血的草原冲突,并旨在确立足以保证在草原地方的敌对行为与一切武装行动完全停止的停战,以待最后和平解决的达成,兹各自、共同、并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条款中所载的停战条件与规定,并受其约束与管辖,此等条件与规定的用意纯属军事性质并仅适用于在草原的交战双方。
一、保持双方分界线原状,并指定一条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退后十五公里,建立一非军事区作为缓冲区,以防止发生可能导致敌对行为复发的事件。
二、双方在军事分界线及附近的武装单位在七十二小时内撤退到指定位置,双方均不得在非军事区内,或自非军事区,或向非军事区进行任何敌对行为;非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任何军人或平民不准越过军事分界线。非军事区内的任何军人或平民,非经其所要求进入地区的最高军事长官的特许,不准进入任何一方军事控制下的地区。
三、停止对双方交战区的增兵等一系列军事行为,停止一切敌对行为,停止一切不利于双方和平的行为。
基于停战协定,由蒙古、赤县、草原各族及草原联盟达成如下协议:
一、乌兰巴托及狼居胥山为中心,半径六百公里内设为特殊宗教区,建立由人马、鼠人以及人类共同组成的宗教联合体(暂定名:真灵神域),此方地界目前按照【对于狼居胥山、乌兰巴托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的管理办法(暂)】进行管理,如有调整,赤县须告知其余三方。
二、真灵神域重设神庙军,由四方武装按照一定比例组合形成,只针对负责此地的安全防卫事务,参与武装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轮换。军需物资及武装人员津贴由真灵神域提供。
三、鉴于蒙古方面的前期作为,将赤县与真灵神域之间的广大地区设为缓冲区,该缓冲区规则遵循停战协定当中的条款。
四、蒙古及草原联合方面需废除奴隶制度,将所奴役草原各族释放,同时开通自由来往通道,允许重获自由的各族在草原自由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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