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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庭辩论,经过证据的提交和质询,控辩双方可以进一步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效力问题进行辩论,这一过程与质证可视为一个整体。双方在这一阶段还会对已方的观点进行综述与总结,结合庭审情况对案情进行全面概括,力求最后争取陪审团的支持。
8,法官就本案的整体内容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涉及法律适用、证明责任等等,这一环节目的是提醒陪审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立足于法律,而非个人好恶。
9,陪审团退席,进行秘密评议。
10,评议结束后,陪审团返回法庭宣布裁决结果。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法官必须接受,被告人如已被审前拘留,则应当庭释放,庭审程序到此结束;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某一罪名成立,则由法官进行量刑。
此外,英美法系采用刿例法制度,判决书多使用归纳法进行推理,由法官个人署名,生效判决对将来的其他案件起到判例作用。
大陆法系更为强调实体公正,在审判中采用的是以法官为中心的职权主义、干涉主义,询问、质证等主要庭审程序基本上均由法官主导,最后的判决也由法官作出。而英美法系的诉讼价值取向则首先强调程序公正,进而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庭审奉行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在庭上的陈述与相互辩论构成了庭审的主体,法官的作用则相对弱化,除了主持必要的程序、控制法庭节奏之外,一般很少插手干预庭审的实质性内容,最后的判决则由陪审团作出。所以代表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辩方的律师便成为庭审的核心人物,他们的发挥对于案件走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众所周知,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是法庭攻防战的重中之重。相对于大陆法系法官主导的质证过程,英美法系在质证环节上的交叉询问更为考验控辩双方的庭前准备细致程度以及庭上的临时应变能力。在法庭推理小说中,案情分歧的焦点往往也集中于控辩双方各自所掌握的证据之上,因此交叉询问过程中的盘诘与辩难总是占据了小说的主要篇幅。交叉质证的目的是通过质疑、攻击对方证据的弱点和漏洞来降低该证据在陪审团心目中的可信度,进而为本方的主张提供支撑。而对方必然要通过随后的主询问来维护本方证据与证人的可信度,因此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激烈性、对抗性可想而知。同时,当一方认为对方提出的问题与案情无关联性,或方式和内容不当,或对证人有不恰当的误导、威胁、利诱时,可以及时提出异议,由法官就该异议作出及时裁断。在《犹大之窗》中,H.M.正是通过交叉询问中的精彩推理,一步步将原本天衣无缝的铁案抽丝剥茧,最终成功翻盘。
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系庭审中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陪审团一般由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亦不具备法庭技巧的普通民众组成,负责对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作出认定陪审团成员的选定过程也是大有学问,不少影视作品中均有展现,本文篇幅有限就不具体展开了。陪审员全体一致的裁决拥有极大权威,原则上无须说明理由,也不必接受事后审查。所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一切活动,最终目的都是要说服陪审团成员接纳己方的立场与观点。如何让并不谙熟法律的陪审团站在自己一边?这就不仅仅需要高超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对检察官与律师在言语表达、心理掌控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为了防止陪审团成员因缺乏法律常识而采纳那些有碍于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和材料来作为证据,消除那些妨碍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不利因素,英美法系自有一套证据规则,在该规则体系下,如果一个特定的案件没有达到一定的条件,就不交由陪审团审理。
碍于篇幅,对于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诸多特色,不能一一详述,读过《犹大之窗》这样精彩的法庭推理、或者看过这方面的影视作品之后对诉讼法产生兴趣的读者,尽可以搜集相关资料来做进一步了解。文学艺术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现实的庭审过程毕竟要枯燥许多,当然不太可能像小说里那么高潮迭起辛普森案那样的“世纪审判”毕竟只是少数,高明如H.M.者更是凤毛麟角,由是在捧读《犹大之窗》时,便愈发由衷仰慕卡尔的神来之笔,能用一场法庭大戏贯穿一起颠覆奇案的杰出神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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