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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接受这些动物因为要被人类吃而被杀掉,如鸡鸭鱼猪羊,所以这些动物其实没有“绝对生存”上的法律权利!比如你开车不小心撞死一只流浪狗,绝对没有法律可以控诉你谋杀狗,因为牠死了只是一场不幸,说不定你还得去收惊。
但,如果你故意开车冲撞一只流浪狗,即使牠没有主人,你还是要吃官司。
结论来了,就是大多数的人无法忍受有些人虐待动物的行为,认为不管是眼睁睁亲眼看到,还是从电视上看到转播,还是从报纸上看到文字转述,我们都感到一阵非常不舒服与不痛快,很度烂,于是我们大张旗鼓立法保障了动物不能被虐待的法律。
请问,你反对这样的法律吗?
如果你反对,觉得虐待动物根本无关至高无上的人权,虐待一下哪有什么关系(禽兽父亲:“告我性侵?我干我自己生的女儿算什么性侵!”的等级,差不多等于禽兽主人:“告我虐狗?我切掉我自己养的狗的阴茎,算什么虐待动物!”),嗯嗯,那我们之间没得讨论,就算你赢好了,反正你没人性嘛!
如果你跟我一样赞成这样的法律,那我们都有最基本的人性,无论你是否接受我所声称的“这个法律,其实是人权的特殊衍生”,我们还是可以继续讨论下去。
很多人好奇,如果狗狗不是被韩国人残忍地吊起来割喉杀死再吃掉(我们得到的信息就是如此),而是被良好地大量养殖、再施予痛快的电宰,是不是就符合人性,然后就可以吃?
我想此时,应该有很多人动摇了。
“刀大!我觉得这样就可以吃了耶!”你心理觉得不对劲,但还是忍不住说。
好的,别急,这种场面就交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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