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记上第二十(第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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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附于士,士不附于大夫,附于大夫之昆弟。无昆弟,则从其昭穆。虽王父母在,亦然。妇附于其夫之所附之妃,无妃,则亦从其昭穆之妃。妾附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亦从其昭穆之妾。男子附于王父则配,女子附于王母则不配。公子附于公子。君薨,大子号称子,待犹君也。
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附于殇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
凡异居,始闻兄弟之丧,唯以哭对,可也,其始麻,散带。未服麻而奔丧,及主人之成也疏者与主人皆成之,亲者终其麻带之日数。
主妾之丧,则自附至于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于正室。君不抚仆妾。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
闻兄弟之丧,大功以上,见丧者之乡而哭。适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于道,则遂之于墓。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凡丧服未毕,有吊者,则为位而哭拜踊。大夫之哭大夫,弁;大夫与殡,亦弁;大夫有私丧之葛,则于其兄弟之轻丧,则弁。
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母在,不稽颡。稽颡者,其赠也拜。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
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缌冠缲缨。大功以上散带。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加灰,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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