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论器官移植(第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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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注意:人体器官的捐献以自愿、无偿为原则!
第九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即使公民同意捐献也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对于遗体器官捐献的规定也很严格!
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注意:这里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
第十一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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