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罗杰疑案[1](第5/14 页)
“我的意思是说,正是玛丽·罗杰还活着这一想法所混杂的惊人和戏剧效果,而不是这一想法的真实可信度,使《星报》对此大做文章,并确保其迎合公众的口味。让我们来调查一下这份报纸的主要论述;并尽力避免它阐述论点时的语无伦次。
“作者的首要目的是想表明,从玛丽失踪到发现那具浮尸之间的短暂间隔来看,这具尸体不可能是玛丽。因此,将这段间隔缩短到最低限度就立刻成为了推理者的目标。在对这一目标的性急追求中,他最初只是草率地作出假设。他说,‘如果凶手对她下了手,那么,认为其动作完成能快到足以使自己在午夜之前将尸体扔进河里的推测是愚蠢的。’我们就会很快,而且很自然地问为什么?为什么凶手在姑娘离开母亲家之后五分钟内就被杀的推测是愚蠢的?为什么认为凶手是在那天的任何时间作案的也是愚蠢的?任何时间都会有凶杀发生。但是,如果谋杀是在星期天早上九点到午夜前一刻钟发生的,那么凶手仍然会有足够的时间‘在午夜之前将尸体扔进河里’。因此,这个推测恰好意味着——那个凶手根本不是在星期天作案的——而且,如果我们同意《星报》的设想,我们就容许报纸信口雌黄了。那段以‘如果凶手如何如何的推测是愚蠢的’开头的话,无论它是怎样地被刊登在《星报》上的,也许可以被我们想象成其实是早已如此这般地存在于作者的大脑中了:‘如果凶手对她下了手,那么,认为其动作完成能快到足以使自己在午夜之前将尸体扔进河里的推测是愚蠢的;我们认为,推测出所有这一切,并且同时推测因为我们决定要这样推测尸体是直到午夜后才被扔进河里,都是愚蠢的’——这本身就是一句非常不符合逻辑的话,但是也不像报纸上的那句话那样完全是荒谬的。
“如果我的目的,”杜潘接着说,“仅仅是找出破绽来反驳《星报》上这段论述的话,我就完全可以对它置之不理。不过,我们要对付的不是《星报》,而是事实真相。照现在的情形看,那句话只有一个意思;而这个意思我已经明确地说过了;但是重要的是,我们要在纯粹的语言背后,寻找这些话已经明确指涉的,却没能传达出来的观点。那个记者的意图是想说不管这场谋杀发生在星期天白天或夜晚的任何时段,凶手是不可能会冒险在午夜前将尸体抬到河边的。事实上,这正是我要反驳的假设。那位记者推测凶手处在这样的一种位置,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必须得将尸体运到河边。那么,谋杀也可能发生在岸边,或是就在河里;而且,那样的话,在白天或夜晚的任何时候,将尸体在抛掷水中就可能是最明显和最迅速的处理方式。你会明白,我不是在暗示这是可能的,也没有表示这与我自己的观点是相符的。到目前为止,我的设想与案件的事实没有什么关联。我只是想提醒你注意《星报》提出观点时的整个语气,让你留心文章开头的那种片面性。
“于是,在规定了一个限度以配合自己预设的观点之后,报纸假设道,如果这具尸体是玛丽的话,那么它在水里的只不过是很短的时间,报纸接着又这样叙述:
所有的经验都表明,溺水的尸体,或者说在暴力致死后被立刻扔进水中的尸体,需要六到十天时间才使其足够腐烂到能浮出水面。即使尸体被火炮燃烧过,它也至少要五到六天的浸泡才能浮起,如果不去管它的话,它又会沉下去。
“这些论断被巴黎的每一家报纸都默认了,除了《箴言报》[16]。这家报纸只是竭力反驳那段话中提到‘溺水的尸体’的部分,它引用了五六个例子,在这些例子中,溺水的尸体短于《星报》所强调的时间,就被发现浮到水面了。但是对于《箴言报》来说,用几个特殊的事例来反驳《星报》的重要论断之举,似乎有些过于缺乏哲理了。即使它有可能举出五十个而非五个尸体在两三天就浮上来的例子,那么这五十个例子仍然可能被认为是《星报》所说的规律之特例,除非那规律自身被推翻。承认了这条规律,这一点《箴言报》并不否认,它只是强调了它的特例,那么《星报》的论述就能发挥其充分的威力;因为这一论述并没有自称要牵涉到尸体在少于三天就浮到水面之可能性的问题;而且,这个可能性会对《星报》的立场有利,除非这些被幼稚地举出的例子能在数量上足以建立起一个反对性的规律。
“你马上就会明白,如果真有那么一条规律,那么所有这一切有关的论述应该被用来反对那条规律本身;为了这一目的,我们必须来检查一下此规律的理论基础。总的来说,人的身体既不比塞纳河水轻也不比它重;这就是说,在自然情况下,人体特有的重力与它所排开的淡水重量大致相同。肥胖多肉、骨骼又小的人,以及大多数的女性都比那些消瘦而且骨骼大的人,还有男人要轻;而河水特有的比重多少是受到海潮量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考虑潮水,或许可以这么说,哪怕是在淡水里,都很少有人体会真的自动沉下去。几乎所有人在落入水中后,如果他能允许水的比重与他身体的比重恰好保持平衡——也就是说,如果他允许自己整个身体都尽可能地全部浸入水中。对于不会游泳的人来说,他正确的姿势是与岸上的行人一样是垂直的,头完全后仰,并浸没于水中;只有嘴巴和鼻孔是在水面上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发现人是可以毫无困难、不费力气地浮在水中的。然而,很明显的是,身体的重力和它排开的水的重量必须是恰好平衡的,而微不足道的力量就能打破这种平衡。例如,一条胳膊举出水面,那么它的支撑力就丧失了,这个重量就足以使整个头部浸入水中,同样,偶然借助于一块哪怕是最细小的木材就能抬高头部,使它可以四周张望。那么,在一个不会游泳之人的挣扎中,他的双手臂总是要向上伸,并且他会努力使头部保持惯有的垂直位置。其结果就是嘴巴和鼻孔浸没在水中,而他在水面下要用力呼吸的结果又使水进入了肺部。大量的水就同样地涌入了胃部,由于充满这些器官腔的液体与原来扩充在里面的空气重量是不同的,于是整个身体就变重了。根据普遍的规律,这一差别足以导致身体下沉;但是,在那些骨骼小,肌肉松弛肥胖的特例中,这一差别就不足以使身体下沉。这些人甚至在溺水后都不下沉。
“设想尸体是在河底,它会一直保持原状,除非通过某种方式,它特有的重力再次变得比它排开的水量轻。这种结果是通过尸体腐烂或其他途径达到的。腐烂产生了气体,气体扩充了细胞组织和所有的腔体,然后导致了令人恐惧的肿胀现象。当这种膨胀大到使尸体的体积大幅度增长,而它的质量或重量却没有相应增加时,它特有的比重就比排开的水量轻,于是它就立刻浮出了水面。但是腐烂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加速或延缓;例如,季节的冷暖,矿物质含量或水的纯净度,水的深浅,水的流通与停滞,身体的性质,死亡前身体的感染或无恙等。因此,很明显,我们不能在尸体通过腐烂上浮上确定出任何精确的时间。在某个情况下,这个结果可能会在一个小时内就发生;而在其他情况下,它可能根本不发生。也有一些化学注射液能使动物的躯体在避免腐烂的情况下被永远保存;二氯化汞就是这样一种制剂。但是,除了腐烂,也许,而且很普遍的是,由于蔬菜类的酸发酵使胃部产生气体或者在其他腔体里由于其他原因也产生此类情形,而气体又足以造成身体的膨胀,使身体浮上水面。放火炮的效果只是起到了震荡作用,其结果一方面能使陷入淤泥或沉积物的尸体摆脱羁绊,使它在其他条件已经成熟的情况下浮起来;另一方面,它可以震掉细胞组织中一些粘性的腐烂部分,使腔体在气体的作用下被扩大。
“因此,当我们掌握了这一问题的基本理论依据后,我们就能轻松地检验一下《星报》的论断。报纸是这样论述的,‘所有的经验都表明,溺水的尸体,或者说在暴力致死后被立刻扔进水中的尸体,需要六到十天时间才能使其足够腐烂到能浮出水面。即使尸体被火炮燃烧过,它也至少要五到六天的浸泡才能浮起,如果不去管它的话,它又会沉下去。’
“此刻,这整段话一定显现出了一系列的矛盾和不连贯性。所有的经验并不表明‘溺水的尸体’ 需要六到十天时间才能使其足够腐烂到能浮出水面。科学和经验都证明了尸体上浮的时间是,而且必然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一具尸体由于被火炮燃烧过而浮出水面,并非‘如果不去管它的话,它又会沉下去,’除非腐烂已经蔓延到使产生的气体排出身体。不过我希望你注意到‘溺水的尸体’和‘暴力致死后被立刻扔进水中的尸体’的区别。尽管作者承认了两者的差别,他仍然把它们归于一类。我已经表述过溺水的尸体是如何明显地变得比它排开的水量重,而且要不是人在挣扎中将手臂伸出水面,并在水下用力呼吸的话——那喘息使水充满了肺部原来是空气占据的空间,身体是根本不会下沉的。但是这些挣扎和喘息是不会发生在‘暴力致死后被立刻扔进水中的尸体’上的。因此,在后者的情况下,根据普遍的规律,尸体根本是不会下沉的——这个事实《星报》显然是不了解的。当腐烂发展到很严重的程度时——当大部分的肌肉脱离骨头时——事实上,那时候,只有到那时,我们才会看不见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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